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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金融體系穩健性 中國版TLAC政策框架來了

2020-10-09 04:49:32來源:上海證券報  

為防范大型金融機構“大而不倒”風險問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日前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

《辦法》對接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制定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下稱《TLAC條款》),旨在確保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具有充足的損失吸收和資本重組能力,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辦法》按照分步達標的方式,規定了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比率;規定了符合要求的資本工具、非資本債務工具均可以作為TLAC工具。現階段,工行農行中行建行是我國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這意味著,四大行將在未來的數年內分批發行TLAC工具,力爭在2025年初達標。業內人士測算,TLAC工具發行對金融市場帶來的影響有限。

明確時間表

2025年和2028年分步達標

所謂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是指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可以通過減記或轉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損失的資本和債務工具的總和。

2015年底,G20峰會正式通過FSB制定的《TLAC條款》,針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設置了全球統一的TLAC監管指標和最低監管要求。

對接《TLAC條款》,《辦法》規定,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應滿足以下要求: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杠桿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對于2022年1月1日后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商業銀行,則應當在被認定后3年內滿足《辦法》規定的要求。

豐富TLAC工具

非資本債務工具納入

根據《辦法》,滿足相關條件的資本工具、非資本債務工具等均可計入TLAC。其中,非資本債務工具為新增的可計入工具,有助于豐富銀行TLAC補充方式。

具體看,資本工具需要滿足的條件是:剩余期限1年以上,由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處置實體直接發行和持有,以及由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處置實體的附屬公司發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核心一級資本,根據金融監管部門的資本監管規定可計入處置實體的并表核心一級資本。

非資本債務工具需要滿足的合格標準包括:實繳;無擔保;不適用破產抵銷或凈額結算等影響損失吸收能力的機制安排;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永久(無到期日);工具到期前,投資者無權要求提前贖回;由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處置實體直接發行并持有等。

雖然在監管指標的計算、工具的次級屬性等方面,TLAC與現有資本工具存在類似之處,但TLAC規則與資本監管規則存在顯著區別。

業內專家告訴記者,資本監管要求是針對商業銀行可持續經營條件下提出的,是約束商業銀行風險資產規模無序擴張的重要工具,而TLAC規則是保障金融機構有序處置的關鍵因素,是一套與金融機構處置密切相關的監管框架。

四大行達標壓力不大

對金融市場影響可控

現階段,工行、農行、中行、建行是我國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未來可能被列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機構還包括交行興業銀行(行情601166,診股)。此前對于四大行能否按時達標,市場廣泛關注。

業內專家告訴記者,從時間的充裕性和工具的豐富性來看,四大行達標的壓力并不大。一方面,目前距離2025年初達標時點還有4年時間,四大行可充分利用達標的過渡期,做好達標規劃,并統籌安排TLAC工具的發行;另一方面,《辦法》規定滿足條件的資本工具、非資本債務工具等均可計入TLAC。

可以預見的是,未來數年,四大行將分批、分步發行TLAC工具,尤其是非資本債務工具。業內人士認為,總體上看,四大行TLAC工具發行,不會明顯推高債券市場利率,并對其他債券品種產生擠出效應。

據專家分析,從供給端看,TLAC債券的總體發行需求有限,且將在2021年至2024年分批有序發行,預計每年發行規模與目前四大行資本工具的發行規模相當;從市場容量看,債券市場預計能夠有效吸納每年千億規模的TLAC工具發行。

關鍵詞: TLAC 辦法 金融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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