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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規范金融產品互聯網銷售!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文,基金保險銷售等均在列,哪些行為被重點規范?

2021-12-31 21:07:13來源:財聯社  

財聯社(深圳 記者,成孟琦)訊,以互聯網銷售包括基金、保險等金融產品已成為近年來最為普遍的銷售方式。包括金融機構、第三方等,都將互聯網作為重要的金融產品銷售平臺。與此同時,亂象也隨之而來。

這其中,部分互聯網平臺企業利用線上場景和觸達客戶的優勢,通過參控股金融機構或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業務,在金融產品營銷方面存在一些違規問題,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競爭,亟需制定政策制度規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行為。

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網信辦、外匯局、知識產權局七部委就《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起草說明中提到,從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踐看,向金融消費者銷售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或誘導金融消費者購買和其財務狀況、風險承擔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產品等問題較為突出,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防范和處置相關風險關乎金融消費者切身利益,必須從金融產品營銷這一源頭環節加強對金融機構、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監管。

《征求意見稿》提出,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放貸、非法薦股薦基、虛擬貨幣交易、外匯按金交易等;不得為私募類資產管理產品、非公開發行證券等金融產品開展面向不特定對象的網絡營銷;通過直播、自媒體賬號、互聯網群組等新型網絡渠道營銷金融產品,營銷人員應當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并具備相關金融從業資質。

重點一:《辦法》聚焦四大主要內容

《辦法》聚焦非法金融產品營銷、虛假和誤導宣傳、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適當性管理缺失、不正當競爭等五方面突出問題,注重發揮各管理部門的工作合力,與現有監管制度有效銜接,從基本原則和資質要求、內容和行為規范、合作行為管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條具體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提出網絡營銷的基本原則和業務資質要求。明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序良俗、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等基本原則。

二是明確營銷宣傳內容和行為的具體規范。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時要分區展示各類金融產品,不得進行騷擾性營銷和嵌套銷售。另外,明確精準營銷、直播等新型營銷、組合銷售的基本行為規范。

三是加強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明確金融機構與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的業務邊界和管理責任劃分。要求金融機構作為業務主體承擔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責任,與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建立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準入和退出管理機制。

四是提出監管措施,明確違規行為法律責任。明確金融管理、網信、電信主管、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對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的監管職責,以及金融機構、互聯網平臺企業違反《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和處罰依據。

重點二:劃清網絡營銷的基本原則和業務資質要求

辦法中提到,金融機構自行開展或委托互聯網平臺企業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必須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進行。禁止任何機構或個人為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禁止通過互聯網面向不特定對象營銷私募類金融產品。

本條當中的重點是對金融產品等名詞作出了定義,包括:

1、金融產品:指金融機構設計、開發、銷售的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保險、支付、貴金屬等。

2、適用范圍:金融機構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適用本辦法。

3、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指非金融機構自營的,為金融機構開展網絡營銷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服務的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小程序、自媒體等互聯網媒介。

4、網絡營銷:指通過互聯網平臺對金融產品進行商業性宣傳推介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紹金融產品相關信息或金融機構業務品牌,為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提供轉接渠道等。

重點三:明確營銷宣傳內容和行為的具體規范

要求金融機構對網絡營銷宣傳內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建立審核工作機制。具體而言,網絡營銷宣傳內容應當與金融產品合同條款保持一致,包含產品名稱、產品提供者和銷售者名稱、產品備案或批復信息、產品期限、功能類型、利率收費、風險提示、限制金融消費者權利和加強金融消費者義務的事項等關鍵信息,不得有重大遺漏。

營銷行為具體規范又包括:

1、以彈出頁面等形式開展營銷的,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欺騙、誤導用戶點擊金融產品營銷內容;

2、采用組合方式營銷金融產品,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費者注意,不得將組合銷售金融產品的選項設定為默認或首選;

3、通過直播、自媒體賬號、互聯網群組等新型網絡渠道營銷金融產品,營銷人員應當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并具備相關金融從業資質。金融機構應當加強事前審核,指定合規人員審看直播或訪問相關自媒體賬號、互聯網群組;

4、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金融機構應不得利用演藝明星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網絡營銷宣傳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1、虛假、欺詐或引人誤解的內容;

2、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或未經核實的數據和資料;

3、明示或暗示資產管理產品保本、承諾收益、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

4、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存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簡單類比;

5、利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審核或備案為金融產品提供增信保證;

6、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內容。

重點四:加強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

明確金融機構與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的業務邊界和管理責任劃分。要求金融機構作為業務主體承擔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責任,與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建立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準入和退出管理機制。

同時,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營銷活動,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同時要加強對入駐金融機構的管理,不得與金融機構產生品牌混同,不得違規在網站、APP名稱和商標中使用金融類字樣。

本條當中值得關注的條款有:

1、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或者利用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應當建立事前評估機制;

2、金融機構利用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網絡空間經營場所,應當防止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非法破解、截留、存儲客戶信息和業務數據;

3、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為金融機構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應當建立準入管理機制,與經營行為監測機制;

4、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小程序、自媒體名稱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財”“財富管理”“財富投資管理”“股權眾籌”“貸款”“資產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評級”“外匯(匯兌、結售匯、貨幣兌換)”等金融相關字樣或者內容,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

重點五:提出監管措施,明確違規行為法律責任

明確金融管理、網信、電信主管、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對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的監管職責,以及金融機構、互聯網平臺企業違反《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和處罰依據。

金融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采取非現場或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對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的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的檢查,提供的信息、資料應當及時、準確、完整。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關鍵詞: 重拳規范金融產品互聯網銷售!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文 基金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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