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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擬規定:地方金融組織 原則上不得跨省開展業務

2022-01-03 15:10:38來源:中國證券報  

● 本報記者 彭揚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2021年12月31日消息,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研究起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明確,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服務本地,原則上不得跨省開展業務。

《條例》的起草說明指出,在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中,因缺乏國家層面統一的地方金融監管立法,各方對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理解不盡一致,部分機構和活動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也面臨監管依據不夠充分、執法手段不足等問題。為切實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長效機制,有必要通過制定《條例》,明確地方金融監管規則和上位法依據,統一監管標準,構建權責清晰、執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監管框架,確保中央對加強地方金融監管的各項部署得到落實。

《條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地方實施監管,誰審批、誰監管、誰擔責”的原則,將地方各類金融業態納入統一監管框架,強化地方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

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加強央地協調配合。二是明確地方金融組織定義和監管規則。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服務本地,原則上不得跨省開展業務。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的規則由國務院或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三是賦予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履職手段,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四是明確地方對四類機構的監管要求。明確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等四類機構不得開展的業務類型。五是明確對非法金融活動的監測、認定、處置原則。六是設置過渡期安排,確保平穩過渡。

關鍵詞: 央行擬規定:地方金融組織 原則上不得跨省開展業務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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