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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誠大通私募基金三宗違規吃警示函 現對泰誠大通予以警示

2020-03-25 09:57:32來源:中國網財經   

上海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泰誠大通(上海)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誠大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泰誠大通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所發行的“平陽富恒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產品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手續;二是“泰誠大通朱雀14號私募投資基金”產品的投資者人數累計超過二百人;三是向投資者承諾使用公司自有資金墊付投資本金及預期收益。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泰誠大通予以警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 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 中國證監會 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泰誠大通(上海)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泰誠大通(上海)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所發行的“平陽富恒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產品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手續;二是“泰誠大通朱雀14號私募投資基金”產品的投資者人數累計超過二百人;三是向投資者承諾使用公司自有資金墊付投資本金及預期收益。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你公司的整改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3月16日

關鍵詞: 泰誠大通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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