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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動態:營口銀行3名行領導被判,套取1300萬私設小金庫,原大連分行長獲刑11年

2023-01-05 15:38:48來源:金融界  


(資料圖)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營口老邊區法院判決書,營口銀行3名行領導涉受賄、職務侵占獲刑,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11年不等。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師某某,1962年12月8日出生,原營口銀行大連分行行長;被告人姜某某,1968年9月出生,原營口銀行丹東分行副行長代為履行行長職務;被告人劉某某,1974年10月,原營口銀行遼陽分行副行長。

經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師守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015年10月至2018年春節前,被告人師某某在擔任營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以下簡稱沈陽分行)副行長、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錢款共計52萬元人民幣和價值10萬元人民幣購物卡,合計人民幣62萬元。

1、2015年7、8月份,師某某接受遼寧供銷鞭炮煙花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請托,承諾為其公司在沈陽分行貸款提供幫助,在其辦公室先后兩次收受劉義東所送興隆購物卡100張價值人民幣10萬元。

2、2016年至2017年,師某某為沈陽世創路通道橋有限公司在沈陽分行貸款共計3000余萬元,先后三次在其辦公室收受沈陽世創路通道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為與其處好關系和感謝為其公司貸款所送人民幣,每次5萬元,共計15萬元。

3、2016年至2018年,師某某為沈陽東北蓄電池有限公司在沈陽分行續貸業務提供幫助,在其辦公室先后兩次收受沈陽東北蓄電池有限公司總經理為表示感謝所送人民幣,分別為2萬元、5萬元,共計7萬元。

4、2016年7月,師某某接受沈陽市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的請托,為其公司在沈陽分行辦理了續貸業務,先后四次在其辦公室收受所送的人民幣,每次5萬元,共計20萬元。

二、被告人師某某、姜某某、劉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

2015年末至2018年12月,師某某在任沈陽分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安排時任沈陽分行副行長、計財部總經理等人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將沈陽分行未使用的綜合費用從沈陽分行財務套取1312.56萬元元,設立小金庫。

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師某某從小金庫中先后多次取出共計229萬元,非法占為己有。2016年春節前至2019年春節前,三人多次套取款項以發放獎金為名予以私分,師某某共計分得195萬元,姜某某共計分得130萬,劉某某共計分得110萬元,三人合計分得435萬元。

被告人師某某、姜某某、劉某某均于2022年7月27日被批準逮捕,案件審理前已全部退贓。

法院認為,被告人師某某作為營口銀行沈陽分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師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財物人民幣229萬元,數額巨大;被告人師某某、姜某某、劉某某共同侵占本單位財物人民幣435萬元,其中師某某分得人民幣195萬元,姜某某分得人民幣130萬元,劉某某分得人民幣11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營口市老邊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師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師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8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90萬元。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22萬元;

三、被告人劉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0萬;

四、追繳被告人師某某、姜某某、劉某某違法所得726萬元,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關鍵詞: 營口銀行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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